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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2018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4-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有关本科教学管理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学院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本科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文件规定,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在编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类。

  第四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含)以内。

  (二)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内。

  (三)教学管理人员未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及时通知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

  (四)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

  (五)监考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六)教师未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0日内提交课程考核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教学管理人员未尽到提示、提醒、复核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

  (七)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3时间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或拟订考试试题不严密,严重影响学生答题。

  (八)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九)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一)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第五条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

  (二)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

  (三)教学管理人员未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四)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五)监考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考试。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六)教师未按时提交课程考核成绩,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教学管理人员未尽到提示、提醒、复核责任,未按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七)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教学团队内教师互为代课。

  (八)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校或学院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九)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教学实习。

  (十)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教师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

  (十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第六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及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三)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四)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

  (五)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到考场履行监考职责;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

  (七)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八)教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九)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院成立“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各教研室主任任副组长。

  第八条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向学院上报,经核实,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并作相关处理。

  第十条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上报,学院核实后报学校认定、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严重教学事故,上报学校处理,在学院内进行自我检查,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按学校修改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学院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学院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科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科生相关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