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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9-0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青海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事务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单位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大会选举产生。邀请委员由院长提名,由本单位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在岗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主任委员经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做出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决定: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 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 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 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