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9-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本科 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 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委员 7 人,由学院相关领导和专业负责人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教学指导委员 会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教学办公室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学院教学秘书为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秘书。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1、审议学院有关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重大事项;

  2、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 意见,对违反教学秩序和教学纪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3、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4、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

  5、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

  6、应当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校、学院教学工作的信息;

  2、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3、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评价的言论;

  2、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 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表决可以采取无记 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