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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工作规则(2018)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0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条款】为使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服务及其他行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学院各项工作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学院各工作部门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规范学院教学、科研、学生服务、院务会议及公文办理、请示报告、工作协调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院各项工作应坚持育人为本、服务第一原则,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服从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组织机构】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并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开展工作。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相关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工作机制】学院领导班子必须按照分工协作机制开展工作,公开分工内容。学院领导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学校领导汇报和请示,并按规定要求指导职能办(学院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教研室)开展工作,一般不直接向教师布置任务。

  学院各部门与学校各部门工作对应关系为:学院办公室对应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统战)部、纪委、审计监察处、宣传部、工会、财务(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国资)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教务科对应校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图书馆、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科对应校学工处(团委、就业)、保卫处。学校布置工作需要两个部门协作完成的,对应部门接收工作,另一部门积极配合,若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与组织建设工作

  第六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师生员工为根本任务。

  第七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学院应加强师生员工如下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思想作风建设;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

  (三)科学发展观教育;

  (四)校风、教风、学风等思想道德教育;

  (五)形势任务教育;

  (六)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第八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原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坚持继承和创新原则;

  (三)坚持整体性原则;

  (四)坚持针对性教育的原则;

  (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

  (六)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学院党总支是加强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

  学院党总支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精神,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实施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干部队伍和廉政建设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有关问题。

  (四)研究、决定党员发展、党支部建设等有关问题。

  (五)研究涉及安全、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密切联系群众,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六)决定党内奖惩事项。

  (七)支持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八)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院党总支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总支委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可请各支部书记、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总支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总支委员召集会议。

  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书记不在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总支委员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由院办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必须按时参加。

  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秘密,特别是对会议讨论中的具体意见,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家访】党总支在师生员工出现情绪不稳定及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家访:

  (一)婚丧嫁娶;

  (二)家庭发生矛盾;

  (三)生病住院;

  (四)家庭有困难;

  (五)缺勤旷工;

  (六)本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七)其他有必要进行家访的情形。

  第十二条【谈话】师生员工出现下列情形,党总支应当通过谈话等形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一)新入职时;

  (二)思想出现较大波动时;

  (三)受到批评处分时或可能受到批评处分的;

  (四)与他人人际关系紧张时;

  (五)工作变动或申请变动、调动工作的;

  (六)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可能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七)发生责任事故或可能发生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有必要进行谈话的情形。

  第十三条【政治理论学习】党总支应抓好党员的理论学习,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党总支应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本人述学、民主评学、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的理论学习考核。

  第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党总支应当严格党内生活,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总支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党员。

  第十五条【思想动态分析会】学院党总支应适时召开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当前师生员工的主要思想倾向和可能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因素,研究提出措施和方法,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会】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以总结、交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及研究部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党支部】学院建立教工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及研究生党支部等党支部。

  党支部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六)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七)做好党员活动记录。

  第十八条【党员发展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等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章 学院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教学工作的基本原则】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坚持坚持理论与实际;应结合学科的逻辑结构和学生的身心发展情况,有次序、有步骤地开展和进行;保障教学任务的完整完成;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处理好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关系;及时获得反馈信息,有效地调节和控制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教师的权利义务】教师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同时须遵守国家法律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接受同行教师及学生的评教,努力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培养方案】专业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应根据教育部的原则意见和学院的具体实施意见及要求,成立专门小组起草制定或修订,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专业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要求至少四年不变。必须变动时,应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以课程为单位,以纲要形式编制,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

  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

  原则上应选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教学大纲,也可根据专业实际自行制定。自行制定的教学大纲须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使用。

  大纲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更动,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后修订,修订后的教学大纲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进度的具体安排,是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

  教师授课前应当制定教学工作计划。教研室在每学期开课之前,应召集本教研室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校历,确定讲课、实验、课堂讨论、习题或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及教学要求,认真制定并填写好教学计划表,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并经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学工作计划应在开学后一周内交教研室、教务科各一份备查。

  任课教师在执行授课计划时,不得随意变更。必要之变更须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并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教研室及学院每学期应对教学工作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教材】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材。优先选用规范的国家规划教材及教育部审定或统编教材;

  教材选用一般由主讲教师提出书目,教研集体讨论后按期报教务科预订。

  鼓励编写切合学生实际需要的教材和讲义。编写自编教材按相关规定折算为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备课】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计划的安排,结合学生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任课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投影仪、幻灯和录相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的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写出至少两周内容的教案,并确保手头始终备有两周内容的教案。初次上课教师的教案应由系(室)主任负责审定。

  第二十六条【考试】考试命题工作由教研室负责组织。

  有题库的课程应从题库出题,无题库的应出A、B两套题量和难易程度大致相同的试题。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须按学校要求进行。

  试题应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考试成绩评定应公正、客观。

  试题需提前一周送交教务科,考试日程由教学科研处在考试前二周公布。

  考前答疑、监考及考场纪律、评分标准、成绩分析等,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试考查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教学总结】任课教师应当在学期末对教学过程做出总结,并经教研室审查后存档。总结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学研究、日常教学、学生考核、试题分析、考试改革等情况的分析与总结。

  教研室应于每学期末召开教学工作总结会议,集体讨论总结学期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下一学期需改进的方面。

  第二十八条【教学检查】教师应支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的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并有权向教学督导室反映教学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

  对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或集体,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给予奖励。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物质鼓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凡擅自停、调课,上课迟到,监考不负责,泄露考题,随意更改考试成绩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

  经教学检查发现或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鉴定、考核、奖励、处分,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教学研究】各系(室)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学院支持并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立项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修或参加教育、教学、学科研讨会议。

  第三十条【开设新课】教师开设新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任课条件,有讲师以上教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其他技术职称;

  (二)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或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著作;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或进修过同类课程;

  (四)具有较详细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工作计划,并经所在教研室讨论通过;

  (五)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或教案。

  第三十一条【不应担任主讲情况】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工作:

  (一)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且未通过任何相关课程进修者;

  (二)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三)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本人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四)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三十二条【兼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应事先了解其教学的质量与效果,选择优秀教师任课。外聘教师应由教研室提出,报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教研室对外聘兼课教师的教学效果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将检查结果作为教学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教务科职责】教务科是学院负责教学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的教学常规管理,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并会同主管教学领导、教研室安排教学任务;

  (三)编排全院总课表、教师课表;

  (四)协助组织期中教学检查、教师教学竞赛、观摩教学、教学实习、教学考核等工作,并做好必要的数据统计及意见建议汇总,及时做好意见反馈。

  (五)协助修订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

  (六)检查教学日志,及时收集并反馈教学信息;

  (七)核算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

  (八)管理教师业务档案;

  (九)应由教务科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院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科研工作的基本原则】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科研工作应坚持实践性、服务性、前瞻性的基本原则,面向教学、面向人的全面发展、面向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努力实现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创品牌,以科研提升服务社会能力的工作目标。

  第三十五条【科研团队】学院鼓励组建科研团队。

  对卓有成效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科研工作考核】学院对科研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既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以量为形式,以质为内涵,既鼓励多出成果,更鼓励多出精品。

  科研工作每年统计一次,纳入统计范围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奖、研究成果转化等。

  科研工作的考核依据院学院委员会制定并经院务会议通过的《科研工作量化标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主要机构。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负责学术会员会会议召集与主持,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经推选产生。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之权利】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依学校及学院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之义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依学校及学院规定应予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审议】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术评价、学术道德规范;

  (五)专业培养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其审议的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评定】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昆仑学者、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实务导师聘任人选;

  (三)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咨询】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

  (二)学院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安排;

  (三)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及合作办学;

  (四)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规程】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学院科研基金】学院积极争取各方资金成立科研专项基金,主要用以科研课题研究经费和科研工作成果奖励。

  学院定期举办学术论文竞赛、学术研讨会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十五条【教师科研档案】教师科研档案是评价教师科研成果的重要依据。学院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建立教师科研业务档案。

  教师科研档案应采取实物资料与电子档案两种方式归档保存。

  第五章 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之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之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链接条款】学生权利义务涉及到学制和培养方案制度等内容的,依照学院分别为本科生与研究生制定的《培养方案》相关内容确定。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住宿管理、修读年限、考勤与纪律以及奖励、处分等有明确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学业考核】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核时,应当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未获得批准或无故缺席考核的均作旷考论。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思想品德考核】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考试禁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内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的;

  3、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4、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的;

  5、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且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补做的,由任课教师开具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在考核前报学生科,其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应当重修。

  第五十二条【创新激励】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设计创作,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实施的创新活动、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可作为相关课程成绩计算之参考。

  第五十三条【自修】 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某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该课程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可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应当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第五十三条【缓考】 学生若因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一)因急病者,由本人申请并持本院卫生所医生签字的病情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因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没有把握者,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补考,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如冲突则顺延。毕业学年缓考者可参加为无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单独组织的毕业前免听课重修考核。

  第五十四条【管理参与】 学院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道德规范】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社团活动】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批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七条【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集会、游行、示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九条【网络利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表彰奖励】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造与发明、学科竞赛、体育锻炼、艺术活动、社会实践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处分原则】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二条【奖助学金】学院应当完善包括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借款、临时困难补助、助学金、奖学金等的评审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十三条【学生工作委员会性质与职责】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生工作日常管理的执行、审议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院学生工作的学年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审议团总支、学生会和班主任的工作计划;

  (二)对学期、学年度学生工作作出科学的总结;

  (三)每月进行学生工作信息发布;

  (四)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妥善处理好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突发事件;

  (五)重视学生的日常管理,集中精力抓好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全面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认真做好学生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各项工作的评定工作。

  (七)认真做好学生的各类评先、评优工作。

  (八)认真做好学生的奖惩审理工作,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调查处分工作。

  (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军训组织工作。

  (十)策划组织学生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工作。

  (十一)关心学生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同时做好学生骨干的培训工作。

  (十二)调查分析就业市场行情,拓宽就业渠道,认真组织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就业推荐,毕业安置和派遣工作。

  (十三)帮助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和有心理障碍同学渡过难关,确保全系同学顺利毕业。

  (十四)关心班主任工作,建立健全对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并切实做好考核工作。

  (十五)认真负责地安排并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四条【学生工作委员会组成】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院党总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干事、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及各班主任组成。必要时邀请学院学生会主席等学生干部参加会议。

  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开展的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之权利】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校与学院有关学生工作方面的信息;

  (二)出席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受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或主任委托可以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之义务】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

  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对下列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班级评价的言论;

  (二)涉及学生个人隐私;

  (三)涉及学生人格;

  (四)影响班主任团结,影响同学关系;

  (五)学生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学生科职责】学生科是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常设机构。其基本职责为: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安全纪律教育以及大学生行为规范教育等;

  (二)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三)负责共青团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工作。贯彻“党建带团建”精神,抓好团员意识教育,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开展学生社团、科技创新、实践锻炼等素质拓展活动。

  (四)负责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军训和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建档和教育工作;做好勤工助学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协议签订和还贷工作。

  (五)负责学生就业服务工作。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收集、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组织供需见面会,制定就业计划;负责毕业生就业离校及跟踪调查工作。

  (六)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建档工作;适时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指导工作;拓展学生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七)负责学生干部培养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八)贯彻落实与学生家庭联系制,形成育人合力。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学院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院长负责制】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全面工作,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相应工作,受院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十九条 【院务会议性质与组成】院务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部门及专业负责人列席参会。

  第七十条【院务会议议事范围】院务会议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工作部署;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研究、审定学院的工作计划、年度经费申请及使用方案;

  (六)研究、审定人才工作规划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方案;

  (七)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问题;

  (八)听取对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生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其有关问题;

  (九)研究审定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研究学院涉及安全、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决定人身伤亡、突发性事件处理意见、方案;

  (十一)决定教职工奖惩事项;审议和确定院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十二)研究决定需要提交院务会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一条【院务会议议事规则】院务会议的议题由总支书记或院长确定。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由院办在会议召开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必须按时参加。

  院务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逐项商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如无特殊情况,不研究与议题无关的事项。

  院务会议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与投票表决等有效形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会后形成的材料,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修改,由院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各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组织汇报,在会议重新研究之前,不得违背会议决定。

  与会人员要严守会议秘密,特别是对会议讨论中的具体意见,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十二条【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院务会议、党总支会议、学术委员会等的主办部门。

  学院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应做好会议室预约、会议通知、议程安排、会场布置、上级及来宾接送、会议记录及会议服务、新闻报道、资料留存等工作。

  会议的主办部门应根据会议内容,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或告知会议议题、日程和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以上将会议相关资料报党政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日程和会议性质统一安排领导参加。

  第七十三条【会议规程】会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会议的主持人应统筹安排好会议,明确会议时限,合理分配会议的报告、发言、归纳决定等的时间安排,会议的领导讲话、主题发言、讨论发言应按主持人安排的时限掌握时间。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的秩序、效率和质量负责。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规定,加强会议组织纪律。涉密会议,应加强保密观念,杜绝泄密现象。

  第七十四条【档案】各种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会议主办部门要明确专人用专用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资料的存档工作。需要编发《会议纪要》或《会议简报》的,按工作分工报相应的院领导审定印发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会后责任】应做好会后的督办工作。

  各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按会议的决议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并按会议要求汇报会议决定事项贯彻执行情况。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由会议主办部门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告知。

  第七十六条【公文处理】院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办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院的公文办理工作。

  除院办公室外,学院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联系确需行文,可以函件形式行文。

  院办公室负责签收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学院领导分工送有关学院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交办的领导或党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及时将公文退回党政办公室重新办理。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可以报请学院有关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解释权】 本规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解释权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与相关规范的效力关系】学院此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应遵守本规则之规定;本规则实施后,学校新颁行的规定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以学校规定为准;学校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规范。

  第七十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日